日前,湖南省民办教育工作会上传出一个重要信息: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在用地和建设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与民办校之间合理流动,工龄连续计算;民办校为教师购买养老保险;招生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校同一批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方面,都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决定》还规定,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此前这个数字是100万元。
湖南省政府副省长郭开朗指出,《决定》在全国首次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认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意义重大。过去许多地方对民办学校的界定都是“民办非企业”,由“非企业”到“事业”,除了在税收、建设、教师待遇,特别是在教师养老方面有大的区别,更重要的是真正贯彻落实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真正落实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
湖南省委副书记梅克保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同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奖励经费;除省以上的统一部署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两项督导”,且单列指标。(记者 李伦娥)
《中国教育报》2008年1月1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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